贵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基层
法律服务年检注册及执业核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司法局:
为了认真落实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认真做好2016年度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年检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注册时间
2015年5月16日—5月20日,具体安排见附件《2016年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年检注册时间安排表》。
二、年检注册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审时,应向所在区(市、县)司法局提供以下材料:(提交材料全部使用A4纸并双面打印)
1.按照规定填写审核的《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报表》三份;
2.《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3.按照规定填写完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三份;
4.市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时,应向所在区(市、县)司法局提供以下材料:(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按照规定填写完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执业证注册登记表》三份;
3. 参加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业务培训的证明(全市统一集中培训以市司法局、市基协培训的签到名册为准;各区(市、县)统一集中培训以各区(市、县)司法局的签到册为准)。
三、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要求及应提交的资料:
(一)在我市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仍然按照《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黔司通〔2010〕37号)精神执行。
(二)符合申报执业条件的新办证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提交材料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
1.填写完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三份;
2.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县一市法律大专以上学历);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和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4.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非邪教人员、非吸毒人员的证明;
5.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原件;
6.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审查程序
(一)年检注册程序
1.各区(市、县)司法局依照本《通知》第二点第(一)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审时,应向所在区(市、县)司法局提供的材料”确认无误后,将申请年检的法律服务所的信息资料汇总,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市司法局。
2.各区(市、县)司法局依照本《通知》第二点第(二)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时,应向所在区(市、县)司法局提供以下材料”的相关规定,对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材料进行核对、审查,经确认无误后,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各区(市、县)司法局要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工作表现、办案能力、遵纪守法等内容签署鉴定意见,并汇总本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动情况(含换所、新申请执业、不申请注册、暂缓注册、不予注册等),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市司法局。
3.市司法局职能处(室)负责对区(市、县)司法局报送的电子和纸质的年检注册材料严格进行审查核对无误,报经分管领导按要求、条件和需要严格把关后,由主要领导签署年检或注册意见。获得通过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进行公示。
(二)执业证核准程序
1.各区(市、县)司法局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资料进行初审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申报的符合条件的新办证人员的执业登记资料进行审查。
(2)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未履行一次性书面告知义务的,将视为履责不良。
(3)经过审查,以书面形式做出准予申报执业或者不准予执业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的,应当说明理由。
(4)向市司法局提交准予执业新办证人员的执业登记资料。
2.市司法局和市基协对新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资料进行复审
(1)市司法局职能处(室)和市基协根据各区(市、县)司法局提交的新办证人员的执业登记资料进行复审。
(2)通过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执业的意见。
(3)依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下发执业证。
(4)新办证人员由市司法局集中进行公示。
五、暂缓或不予年检注册和不得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情形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况暂缓年检:
1.超越业务范围的;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3.以贬低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6.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检的;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10.内部管理混乱,不依照规定开展业务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况暂缓注册:
1.因违反执业纪律受到投诉和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2.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3.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注册的;
4.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三)以下人员不予注册:
1.执业期间被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
2.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兼职人员(司法所除外);
3.执业期间因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4.经清理不能再执业的其他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4.因违法违规被司法行政机关开除、辞退的。
六、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年检注册工作的重要性。各区(市、县)司法局要准确定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充分认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不可替代性,年检注册工作不仅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也是切实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整顿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区(市、县)司法局务必认识到位。通过认真监管、指导、检查和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开展情况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履职情况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并将平时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检注册的重要内容,作为是否准予年检注册的重要依据。
(二)要切实把握年检注册工作重点。年检注册工作要认真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履职情况、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遵守情况以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宗旨意识情况。尤其要重点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按照要求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责。各区(市、县)司法局要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助司法所(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列为年检注册的必检内容。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登记表原“住所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该所年度鉴定意见”一栏由所在地司法所签署意见,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一栏由区(市、县)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的情况签署意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三)本次年检注册工作要注重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的素质。各区(市、县)司法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将业务培训作为年检注册的必经程序和必备条件,培训内容由各区(市、县)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学习记录本在提交年检注册资料时一同上报。对年内学习培训未完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进行年检,年内没有参加全市统一集中培训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予参加注册。
(四)各区(市、县)司法局要认真填写《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册》和《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名册》,在向我局提交年检注册资料时一并上报。
附件:
2016年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年检注册时间安排表
贵阳市司法局
2016年4月25日
报:省司法厅、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送:局领导
贵阳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
2016年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年检注册时间安排表
区(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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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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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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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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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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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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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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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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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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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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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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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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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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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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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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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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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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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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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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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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