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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12-24 [ ] 浏览次数:4614 视力保护色:

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


 20043月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5814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0716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包括英文译名、缩写)Guiyang Grassroots Legal Service Work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贵阳市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于基层法律服务事业,恪守基层法律服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贵阳市司法局。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128号胜鹏大厦6608室。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遗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并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执业规范;

(二)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监督规范职业行为;

(三)总结交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业务研讨活动,提高会员执业水平;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培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奖惩办法;

(四)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处会员内部的纠纷;

(五)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建议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建设的建议;

    (六)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编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刊物,维护本协会对外宣传网站(含会员诚信建设内容);

(七)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委托、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个人会员须依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是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的并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人员;

(三)无严重违法、违纪,无故意刑事犯罪处罚记录、诚信记录良好;

(四)团体会员须是依法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五)参加本会活动,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遵守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资格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会员入会经入职宣誓程序后,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提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合法权益的客观与可能的请求,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八)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供立法和执法意见或建设性建议。团体会员享有本条规定的除第十五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承担协会安排的工作事务,按规定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接受本协会的检查指导、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自觉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荣誉,维护执业所的形象,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表决通过本协会的工作方针、目标任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奖惩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在基层法律服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检查、培训考核、监督和行业规范等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协会工作人员;

(十三)适时发部本行业上年度平均服务收费价格信息;

(十四)组织领导各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十五)理事会成员空缺时,由理事会成员提议补选人选,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补选为理事;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培训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服务;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业务主管单位指导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 716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