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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贵阳市基协赴山东学习考察报告
发布时间:2017-06-03 [ ] 浏览次数:1270   来源:本站 视力保护色:


参加贵阳市基协赴山东学习考察报告

   ---修 文司法局    王敏



 20151115日至20日,我随贵阳市基协代表团一行赴山东考察学习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验。先后实地参观了青岛市北金口法律服务所、威海统一法律事务所、龙口市芦头法律服务所,并参加了与当地区(市)司法局的座谈。此次学习考察,无论是视觉上还是思想上,都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和震憾,开拓了视野和思维,更进一步坚定了加快本地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信心。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



   (一)、性质统一,彻底脱钩改制。通过此次考察我们了解到,不同于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性质杂乱的状态,山东省司法厅早在2001年制定的《山东省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设立在乡镇和城市街道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此次我们参观的三家法律服务所性质均为自收自支、自担风险、自我管理的合伙制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性质的统一,有效促进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面向基层,服务基层。 龙口市芦头法律服务所陈主任谈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时强调,基层法律所的发展要立足基层、扎根基层、服务基层。龙口市芦头法律服务所正是因为秉承这种发展理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所先后被烟台市司法局授予“烟台市优秀法律服务所”、被山东省司法厅授予“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等荣誉称号。该所近年来将服务重点向农村和社区转移,坚持把村居民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对弱势群体提供优先和免费服务。同时该所还积极围绕基层政府的稳定搞服务,积极协助基层政府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率先成立了芦头镇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预防和调处辖区企业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纷争的各种民间纠纷。



    (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入驻基层法律服务所。青岛市北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就设在金口法律服务所,威海市在法律服务所成立了以法律工作者命名的个人调解室、烟台市芦头镇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设在当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纠纷调解成功后,法律服务所制作调解卷宗领取调解补贴。这样一种政府购买调解服务、整合社会资源的有利尝试,把基层法律所资源和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借助法律工作者专业知识背景的优势,既可及时化解基层矛盾,减轻司法成本,还可促使人民调解网络工作进一步拓展。



二、 考察启示



    赴山东之行,虽然时间短,但深受启发,在学习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的同时,深感我们的不足与存在的差距。现将此次考察的几点启示梳理如下:



1、服务性质上定位。第一是定位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对象是面向基层,突出“基层性”。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城市街道面向社区,在乡镇面向农村;第二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社会组织性”。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是基层政权组织,其工作人员不属于政府编制。要实现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型定位的目标,当务之急是推进脱钩工作。一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原挂靠行政机关脱钩,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二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分离。独立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法律中介组织,接受基层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不再具有行政性职能,不宜再与司法所合并在一起。因此,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尽量将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离,使其各司其职,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真正走向独立法人之路;农村不具备条件的暂时可以一起办公,但内部必须划清界限,人员分离,以各自名义开展活动,避免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服务和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现象发生。



2、服务形式上创新,立足基层实际,拓展业务新领域,创新法律服务形式。“脱钩改制”之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来源和发展都不依靠政府提供,国家不可能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编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基于此建议参照山东的做法,逐步推行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等组织形式和责任方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其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司法行政机关仅对其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自觉融入到当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之中,发挥基层“信息员”和“传感器”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基层法律服务网络,为当地职工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平台,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担任法律顾问,为基层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保障。诸如参与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审查,参与企业管理方式、决策的审查;通过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民事经济纠纷等,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些新服务项目既与律师、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分割了不同的法律服务市场,形成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又共同促进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



3、服务方向上转变走法律援助和非讼道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多是本地成长起来,且长期驻扎乡镇,随叫随到,人员固定,收费低,具有化解矛盾,维护地方稳定的作用,百姓政府都信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乡镇政府遇到法律问题基本上都找司法所,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帮助解决,对于大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都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了解基层工作情况又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可以进入法律援助、人民调解队伍,开展非诉讼事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