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黔基协〔2020〕13号
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关于
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
服务收费指引》的通知
各市(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联络组: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8月下发了《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下放第二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5〕940号),该文件对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全面放开,实行市场定价调节。近年来,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整体水平保持稳定,但也出现因收费问题引发委托人的投诉,基层法律服务所之间的“恶意竞争”,有些单位质疑法律服务费用收取依据等系列问题。为促进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服务公平、合理、合规收费,保障法律事务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学习借鉴外省的做法,制定了《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收费指引》,为委托双方协商法律服务费用提供参考,不作为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指导标准。
《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收费指引》已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2020年12月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附件: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收费指引
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收费指引
为促进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合理、公平、合规收费,保障法律事务当事人(下称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收费事务范围、收费原则和方式
第一条 凡是委托人有法律服务需求事项且需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均可以收取法律服务费。
第二条 法律服务收费事务范围原则上划分为:
(一)民事诉讼代理事务(含仲裁案件代理事务、各类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调解案件代理事务,以下同);
(二)行政诉讼代理事务(含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事务、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事务,以下同);
(三)委托人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四)其他各类非诉讼专项代理或办理事务。
第三条 法律服务费收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自愿平等协商原则。
法律服务费应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难易、所需办理时间的长短、所需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的多少、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经验和办案能力的差别等情况,参照本指引的相关条款,由委托人与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应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进行约定,法律服务费应当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约定收取并据实开具法律服务费发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第四条 法律服务费可采取以下收费方式:
(一)计件收费;
(二)计时收费;
(三)按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四)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非诉讼专项事务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五)其他经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商一致的收费方式。
以上收费方式,在同一法律事务办理的不同阶段,可以选择同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不同种方式。
第五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委托人和办理社会公益性、政策性法律事务,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可以酌情决定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
第二章 各收费方式的收费指引
第六条 本指引第二条所列法律服务费收费范围的事务,均可选择本指引第四条所列的收费方式。
第七条 不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一般可选择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按不同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
第八条 选择计件收费的,一般性法律事务每件可在1万--10万元范围内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担任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年度计件收费,每年度不低于2万元,遇特殊事项,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商定。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以及重大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另行收费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另行优惠收费。
(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法律培训等,不涉及财产的,可按件收费,每件不低于2万元。
(三)立法调研、起草或者修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课题调研、清理规范性文件等,可按件收费,每件不低于3万元。
(四)代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代为声明、参加谈判、会议、主持调解等,可按件收费,每件不低于300元。
非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可按照该项事务涉及的标的额,参照本指引第十一条的收费比例酌情收费。
第九条 选择计时收费的,可按每位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小时300元至3000元,或者每半个工作日600元至6000元收取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计费的合理时间由委托人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选择按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每个阶段可以在不低于5000元的范围内收取法律服务费。发回重审的案件,参照原收费标准或协商收费。连续代理两个程序以上(含两个程序)的,参照前一程序收费金额酌减收取法律服务费。
第十一条 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如系诉讼事务,则在每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中,可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具体如下:
标的额或涉案金额 费率 速算增加数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每件收取5000元。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 5% 5000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6000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3% 10000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2% 30000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1% 90000
5000万以上的部分 0.5% 120000
速算公式:法律代理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数。
相同的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同一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同的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连续办理两个程序(含两个程序)以上的,可相应酌减收取法律服务费。
第十二条 经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商一致,可以选择收取法律服务费,即可采取在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的情况下,按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法律服务费。
第三章 有关事项说明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含劳动及民商事仲裁程序)、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申请抗诉阶段。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
第十四条 法律服务费不包含相应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司法、仲裁、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上述费用由委托人向收费人自行支付或承担。
第十五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或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用(包含贵州省内、省外国内等),可由委托人与法律事务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商确定承担和支付方式并直接结算。
第十六条委托人可以将同一法律事务委托给一家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也可以委托给不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办理;不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不同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合作承接、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不同基层法律服务所就法律服务费的收取和分配可在双方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费一律用人民币结算。
第十八条 本指引中委托人含聘请方、当事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法律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原则上由委托人和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商确定。本指引供双方协商时参考,由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基协监事会。
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秘书处 2020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12份)